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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防护服,准备好了吗?

2020-05-15 11:23:02

  文 | 合规部&杨国君

全球疫情发展形势,防疫物资缺口巨大。中国在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功后,全球其他国家纷纷根据中国防疫措施进行防控,除了口罩以外,防护服也成为另一个出口防疫物资热门单品,下面一起了解中国、美国、欧盟对于医用防护服各自的执行标准以及相关认证认可要求。



1

国内企业资质要求


1.营业执照(需有相关经营范围)

2.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

3.产品检验报告(生产企业)

4.医疗器械注册证(非医用不需要)

5.产品说明书(随产品提供)、标签(随产品提供)

6.产品批次/号(外包装)

7.产品质量安全书或合格证(随产品提供)

8.产品样品图片及外包装图片

9.贸易公司须取得海关收发货人注册备案










1、国内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有医疗器械相关)。

2.医疗器械产品备案证或注册证。

3.检测报告

2、国内出口贸易企业需具备资质和材料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相关经营内容)。
2.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
3.产品检验报告(生产企业)。
4.医疗器械注册证(非医用不需要)。
5.产品说明书(跟着产品提供)、标签(随附产品提供)。
6.产品批次/号(外包装)。
7.产品质量安全书或合格证(跟着产品提供)。
8.产品样品图片及外包装图片。
9.贸易公司须取得海关收发货人注册备案。



2

国标准的差异及分类、解析中国


中国



国内基于风险通常把医疗器械分成三类:

第一,风险低的和基本没有风险的属于一类,在地市局药品监管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中等风险的医疗器械由省一级药品监管部门注册审批。

第三,高风险的医疗器械属于三类,由国家局直接负责组织审批。

例如:医用防护服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由省一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注册管理

GB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中,关键指标过滤效率是其他国家标准中未提及的。但对某些关键指标如“微生物穿透、抗污染物穿透等测试项目未涉及,美国和欧盟标准均有不得透过的要求。


美国



美国FDA根据风险等级将医疗器械产品分为三个等级进行管理,

一级指普通产品;

二级指通过特殊控制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

三级指一般用来支持人体生命,防止人体健康受损,具有治病、致残的潜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医用防护服又可分为非手术防护服和手术用防护服两类:


产品必须要取得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注册认证才可以在美国本土市场进行销售。

非手术防护服属于I类医疗器械,免于上市前登记,直接进行机构注册。而手术用防护服属于II类医疗器械,需要进行上市前登记,即需要申请FDA、510K。

美国防护服认证标准包括:ASTM F2878-2019 防护服材料抗皮下穿刺的标准试验方法ASTM F903-2018 防护服用材料耐液体渗透性的标准试验方法;NFPA 1999-2018 紧急医疗服务用防护服和服装标准;ASTM F1670/F1670M-2017a 防护服材料抗人工合成血渗透的标准试验方法;ANSI/P2012 旨在用于医疗保健设施的防护服和防护层的液体B屏障性能和分类等。


2004年,FDA认可了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美国医疗器械促进协会标准ANSI/AAMI PB70《医疗保健设施中使用的防护服和防护布的液体阻挡层性能和分类》。企业申请上市前登记,一般都需要根据ANSI/AAMI PB70对防护服进行性能测试。ANSI/AAMI PB 70标准将防护服的隔离能力分为4个等级。其中,规定防护等级最高的产品需通过ASTM F1670(合成液穿透)与ASTM F1671(病毒穿透)两项关键测试标准。而需至少通过ASTM F1670测试,才符合中国国标医用防护服的最低标准。


欧盟



欧标防护服由两个子标准体系组成,防感染的EN14126标准和抗气体、液体、固体颗粒渗透的TYPE子标准。

按照针对防护的物体不同,欧标防护服分为6类:

TYPE 1及TYPE 2类针对气体级防护;

TYPE 3/4/6针对液体防护;

TYPE 5针对固体及气溶胶颗粒防护及衣服的抗撕扯强度。

欧标防护服的抗合成血液渗透测试参照标ISO 16603。该标准将防护服的抗合成液渗透测试等级分为6级,6级最高。ISO 16603的第2级(CLASS 2)和中国国标一致,均为1.75kPa。欧标防护服需有EN14126字样,并最少达到TYPE4,才符合我国国标。

2016年欧盟通过了个人防护装备(PPE)法规(EU) 2016/425,该法规撤销并替代了PPE指令89/686/EEC,于2018年4月21日正式实施,并指出2019年4月21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满足(EU)2016/425中所有的要求,该法规覆盖防护服、呼吸防护设备、手套等防护产品的安全监管。



根据法规(EU)2016/425第8条,出口欧盟的防护服制造商需要:

● 确保其产品符合法规附件Ⅱ列出的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
● 撰写法规附件Ⅲ所述的技术文件;
● 进行适用的合规评估程序;
● 撰写欧盟合规声明;
● 按照法规在产品贴附CE标记;
● 在个人保护装备标明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地址等;
● 确保个人保护装备附有类型、批次或序列编号,以便识别;
● 撰写使用说明,与个人防护装备一并提供。说明书必须包含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以及可以连接到欧盟合规声明的互联网址。若欧盟合规声明是随个人防护装备附上,说明书则无需包含互联网址。


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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