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CLSC新技能展示——化妆品备案

2020-04-17 10:11:12

文 | 合规部&杨国君


经过合规部的团队配合,不懈努力!CLSC又掌握了一个新的技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如果您问什么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那么您一定没有仔细阅读我们的公众号推文!

请看→浅谈进口化妆品





今天给大家介绍下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所需资料及要求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申请表需在线填报、打印、并按要求签名、盖章,不得涂改。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1)命名依据需提供申报的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及其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2)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需解释说明。

3)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需解释说明。

4)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需解释说明。

5)需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名。


产品配方


需要求参照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执行。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的承诺。


产品包装图片


产品原包装图片;如有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还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提供的生产工艺简述应包括工艺流程简图,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相符。


产品技术要求


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编制。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1)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2)检验报告要求参照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 第十八条执行。


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参照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执行。


化妆品适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参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要求对进口化妆品提交承诺书的公告》执行。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要求参照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

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参照 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办事流程示意图







感谢您观看此文章,我们将带您领略这个美妙世界,分享进口食品准入与标签合规,更有干货推荐,希望能帮助您,有任何疑问或者对于文章内容的矫正希望您指出,我们将及时改正,只为大家奉献更优质的内容。

导航目录
EN